金馬獎更名為【福爾摩沙影片獎】
鑒於過去歷年金馬獎所頒發【評審團大獎】、【評審團特別獎】、乃至於【年度最佳台灣電影】、【年度台灣最佳電影工作者】,立意良好卻予人模糊不清印象...
有鑒於過去歷年金馬獎所頒發【評審團大獎】、【評審團特別獎】、乃至於【年度最佳台灣電影】、【年度台灣最佳電影工作者】,立意良好卻予人模糊不清印象,電影基金會與金馬執委會特地重新開會研議獎項規則,決議讓此獎項規模與視野更宏大,希望擺脫以往各方媒體與電影界人士對此獎項的誤解。
因此除了更名【福爾摩沙電影獎】與【福爾摩沙個人獎】,更賦予寬容與鼓勵性的條文規則。除了增加【入圍名單】的角逐制度,由本土初選評審遴選出至多三部最能肯定台灣電影成績之作,讓此項獎成為正規競賽獎項,而入圍者也有心理準備感受其競爭性,得獎者更能感受其尊榮。
再來,則是放寬影片之入圍資格,任何影片只要符合六項條件中之三項條件,便有資格入圍與角逐【福爾摩沙電影獎】,如此,不僅增加影片廣度與深度的競爭性,更歡迎並刺激國際對台灣電影的投資,而不至於使得這個獎項成為自我保護的鎖國獎項。只有個人獎項部分,依然是針對年度最優秀的中華民國電影幕前幕後從業人員給予鼓勵。
福爾摩沙獎項相關細則如下:
獎項名稱: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1. 福爾摩沙影片獎
1. 福爾摩沙個人獎
入圍名單: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影片至多三名
個人至多三名
入圍資格:
〈影片部份〉須符合以下至少三項條件
〈個人部份〉
1. 出品公司其中之一須為台灣登記有
案者,或出品人其中之一須持有中
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1. 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2. 導演其中之一須持有中華民國國
民身分證。
3. 二分之一以上重要演員(主配角合
計)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4. 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員須持有中華
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5. 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拍攝場景位於台
灣。
6. 影片內容以台灣文化背景為主。
附註:1. 所有影片類別皆可角逐
2. 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,將交由評審團決議。
入圍及得獎權利: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1. 入圍者核給獎金新台幣伍萬元及證
書壹份。
1. 入圍者證書壹份。
2.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,
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。
2.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,
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