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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馬獎更名為【福爾摩沙影片獎】


鑒於過去歷年金馬獎所頒發【評審團大獎】、【評審團特別獎】、乃至於【年度最佳台灣電影】、【年度台灣最佳電影工作者】,立意良好卻予人模糊不清印象...

2006金馬獎全新定位,為拓展視野、符合繁華盛開的文化精神,將以往爭議性評審團獎項賦予新時代定義,確定將獎項更名為【福爾摩沙電影獎】與【福爾摩沙個人獎】,並訂定完整的競賽規則,讓此獎項更具有競爭性與榮耀。


有鑒於過去歷年金馬獎所頒發【評審團大獎】、【評審團特別獎】、乃至於【年度最佳台灣電影】、【年度台灣最佳電影工作者】,立意良好卻予人模糊不清印象,電影基金會與金馬執委會特地重新開會研議獎項規則,決議讓此獎項規模與視野更宏大,希望擺脫以往各方媒體與電影界人士對此獎項的誤解。

  因此除了更名【福爾摩沙電影獎】與【福爾摩沙個人獎】,更賦予寬容與鼓勵性的條文規則。除了增加【入圍名單】的角逐制度,由本土初選評審遴選出至多三部最能肯定台灣電影成績之作,讓此項獎成為正規競賽獎項,而入圍者也有心理準備感受其競爭性,得獎者更能感受其尊榮。

  再來,則是放寬影片之入圍資格,任何影片只要符合六項條件中之三項條件,便有資格入圍與角逐【福爾摩沙電影獎】,如此,不僅增加影片廣度與深度的競爭性,更歡迎並刺激國際對台灣電影的投資,而不至於使得這個獎項成為自我保護的鎖國獎項。只有個人獎項部分,依然是針對年度最優秀的中華民國電影幕前幕後從業人員給予鼓勵。



福爾摩沙獎項相關細則如下:



獎項名稱:
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
1. 福爾摩沙影片獎
1. 福爾摩沙個人獎




入圍名單:
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
影片至多三名
個人至多三名




入圍資格:

〈影片部份〉須符合以下至少三項條件
〈個人部份〉

1. 出品公司其中之一須為台灣登記有

案者,或出品人其中之一須持有中

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1. 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
2. 導演其中之一須持有中華民國國

民身分證。


3. 二分之一以上重要演員(主配角合

計)須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

4. 二分之一以上工作人員須持有中華

民國國民身分證。


5. 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拍攝場景位於台

灣。


6. 影片內容以台灣文化背景為主。



附註:1. 所有影片類別皆可角逐

2. 資格之認定如有爭議,將交由評審團決議。



入圍及得獎權利:

〈影片部份〉
〈個人部份〉

1. 入圍者核給獎金新台幣伍萬元及證

書壹份。
1. 入圍者證書壹份。

2.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參拾萬元,

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。
2. 得獎者核給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,

獎給金馬獎獎座壹座。




本日焦點-2006/09/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