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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關釜裁判」判決書要旨
從軍慰安婦制度是對女性、種族的徹底歧視,不僅從根本侵害女性的人格與尊嚴,亦藉由踐踏民族自尊心而侵害基本人權。
本案件主要係由身為所謂從軍慰安婦或「朝鮮女子勤勞挺身隊」的原告,要求被告當局在國會及聯合國大會上公開謝罪並給予損害賠償,以作為戰後賠償措施。
從軍慰安婦制度是對女性、種族的徹底歧視,不僅從根本侵害女性的人格與尊嚴,亦藉由踐踏民族自尊心而侵害基本人權。其中,針對從軍慰安婦在戰爭期間遭遇的痛苦,被告當局的國會議員有義務在戰後採取措施補償其損失。然而,在1995年8月的官房長官會談後,縱使已認定憲法必須具體為此賠償義務立法,當局仍未盡此立法義務,而持續對身為慰安婦的原告們造成損害,故被告當局應當向每人支付30萬日圓的撫卹金。對身為女子勤勞挺身隊員的原告而言,上述損害著實不容小覷,卻因為不存在對應的法律義務,支付撫卹金也顯得毫無意義。不僅如此,被告當局甚至沒有義務公開謝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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